中新网北京7月23日电 (记者 刘亮)第三届动力电池质量安全大会工作启动会23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将于今年9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襄阳市举办,主题为“智控质量安全·赋能绿色未来”。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副秘书长徐英国在启动会上指出,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他强调,动力电池企业要将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坚持标准先行、技术赋能,建立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状态技术评价体系,共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从新能源汽车制造大国向强国转变。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汽车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郑元辉指出,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但正面临复杂性挑战,包括:产能结构性过剩与内卷加剧技术迭代与创新的压力,固态电池等下一代技术路线竞争激烈,核心材料工艺及装备仍需突破,保持技术领先优势面临考验,全生命周期管理存在瓶颈,国际贸易政策壁垒与冲突日益加剧。
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畅指出,当前电池技术正经历重要变革,固态电池商业化加速,行业头部企业已明确量产时间表,技术路线也日趋多元。但固态电池界面的阻抗、快充对电池寿命的影响、电池回收标准不完善的问题还待解决。
电池安全贯穿研发、制造、使用、回收全生命周期,其质量安全提升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郑元辉看来,这需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科研支撑与社会监督的深度融合,通过法规护航、技术攻坚、生态协同与能力建设的多维度发力,系统性提升产业韧性与全球竞争力,确保动力等电池产业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行稳致远。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汽车后市场专委会秘书长夏国强建议,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建设,筑牢动力电池质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技术攻关,构建多层保护体系,持续推进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完善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布局,推动资源高效循环。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测。
襄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张斌在介绍大会筹备情况时指出,襄阳是一座汽车之城,拥有国家级的车联网先导区,也是全国少有的拥有电动力电池全产业链的地区。目前,第三届动力电池质量安全大会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大会将重点邀请国家相关部委、行业协会领导,新能源汽车领域专业机构、高校和学者,国内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及知名整车、动力电池产业链上企业嘉宾共襄盛会。(完)
liliangrenwei,wendingjingfeizhichishejidaoziyuandetiaopei,luodiguochengzhongkenenghuiyoufuzadeboyi,shouxianyaojiejuedeyigewenti,jutizhichibilishiduoshao?duixuyaotourudaliangziyuanheshijiandeyanjiulingyu,henduofadaguojianengdadao70%~80%debili,zhongguohennanyixiazitishengdaozheyishuiping。李(li)亮(liang)认(ren)为(wei),(,)稳(wen)定(ding)经(jing)费(fei)支(zhi)持(chi)涉(she)及(ji)到(dao)资(zi)源(yuan)的(de)调(tiao)配(pei),(,)落(luo)地(di)过(guo)程(cheng)中(zhong)可(ke)能(neng)会(hui)有(you)复(fu)杂(za)的(de)博(bo)弈(yi),(,)首(shou)先(xian)要(yao)解(jie)决(jue)的(de)一(yi)个(ge)问(wen)题(ti),(,)具(ju)体(ti)支(zhi)持(chi)比(bi)例(li)是(shi)多(duo)少(shao)?(?)对(dui)需(xu)要(yao)投(tou)入(ru)大(da)量(liang)资(zi)源(yuan)和(he)时(shi)间(jian)的(de)研(yan)究(jiu)领(ling)域(yu),(,)很(hen)多(duo)发(fa)达(da)国(guo)家(jia)能(neng)达(da)到(dao)7(7)0%(%)~(~)8(8)0%(%)的(de)比(bi)例(li),(,)中(zhong)国(guo)很(hen)难(nan)一(yi)下(xia)子(zi)提(ti)升(sheng)到(dao)这(zhe)一(yi)水(shui)平(ping)。(。)
男生接女友下班遭车祸1死1病危
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就提出,“行政诉讼法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实际上这条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建议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然法律作出了规定,但诉讼活动中出庭的往往都是代理律师或者一般工作人员。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这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不说明理由,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